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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保定开越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开越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开越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南大街838号。法定代表人滕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后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关庆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开越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越五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白 月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海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