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康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康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国军,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康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3号。法定代表人卓炼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木森,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康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康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高捷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