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82号原告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