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58-1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