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执字第0037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潘军华与王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华,王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37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潘春华,男,住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小毛,男,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85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小毛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