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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明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钱明正。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明正(2015)衢执民字第8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81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东审 判 员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