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麦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麦建雄,张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梁思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榜,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播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麦建雄,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张春凤,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麦建雄、张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麦建雄、张春凤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麦建雄、张春凤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