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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长珍与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黄长珍,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斌,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长珍诉被告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9日,原告黄长珍以被告杨斌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长珍负担。审判员谭远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简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