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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与梁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负责人:林燕,主任。被告梁泽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0日,居民。本院在审理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与梁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分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