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琳玲与於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琳玲,於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沈琳玲。被执行人於波。关于原告陈红与被告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琳玲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6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诉讼费用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山坑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股权登记和车辆登记;依法另案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人民北路132号中博小区4号楼501室的房产(有抵押)。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