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