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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个体经营户。2013年10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21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月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颜某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自本区博里镇陶桥村开出,沿淮博路行驶至15KM+50M处,撞到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苏H×××××号轿车。事故发生后,张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的归案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查获经过,行驶线路图,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案发经过说明、接处警登记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颜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刑罚,可应作为酌情从重量刑因素予以考量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2015年9月1610日起至2015年82015年10月15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