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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南方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卓丽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南方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卓丽彬,李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56号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8号一楼A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9495095-0。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艺红、李书家,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南方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29号5号楼1-3楼。法定代表人李炜。被告卓丽彬,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凯祥鸿、戴松毅,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炜,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凯祥鸿、戴松毅,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南方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卓丽彬、李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南方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卓丽彬、李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涌沸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