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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桂才与谭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才,谭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刘桂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310。被告谭兆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310。原告刘桂才诉被告谭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才到庭,被告谭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因承包塘美村荷花塘的工程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支付其拖欠的运载水泥、沙、混凝土的运费,而向原告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并口头约定如逾期还款,按月息5%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22000元,被告因此而立下《借据》用以证明向原告借款及已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借款期限已过,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谭兆峰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给原告刘桂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谭兆峰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1份,证明被告谭兆峰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刘桂才借款22000元,用于支付水泥、砂石、混凝土及运费的款项;3、《承诺书》1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案涉金额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金额的一部分。被告谭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3月20日,谭兆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本人谭兆峰因承包塘美村荷花塘工程欠缺资金周转,现向刘桂才借现金人民币22000元,用于支付刘桂年所运载的水泥、沙、混凝浆的款项,为期2个月,于2012年5月20日无条件归还本金人民币2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在被告未抗辩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还借款的情况下,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经审查,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主张达成过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谭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兆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刘桂才;二、驳回原告刘桂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谭兆峰负担。原告刘桂才已预交了上述受理费,由被告谭兆峰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刘桂才,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志明代理审判员  孟 洁陪 审 员  麦翔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