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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日木图申请执行宝音图、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日木图,宝音图,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吉日木图,男,蒙古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宝音图,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海杰,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117号吉日木图申请执行宝音图、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音图、海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莎 其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