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反诉被告):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蓝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依法提起反诉。2015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均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王某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紫金县金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长 钟东晓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凌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