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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吾拉勒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