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吾拉勒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