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第6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第6568号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北湖村。经营者刘清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叶燕术,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原告南宁市冀华管扣租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