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同兰与郑阳 郑兆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刘同兰,女,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郑阳,男,1991年1月4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郑兆群,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同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郑阳驾驶的郑兆群所有的鲁A83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同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阳驾驶的郑兆群所有的鲁A83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