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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蛟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端强与刘桂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浮蛟民初字第37号原告曹某,住浮梁县。被告刘某,住浮梁县。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份,原被告之间相识后,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至今已结婚多年,经常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为支持其上述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结婚后感情很好,未吵过架。只是其未生育子女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化学发光检验报告单一份;拟证明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暂时不能生育,正在进行治疗。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左右,原告与被告在浮梁县三龙镇厂里上班时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居住在原告的姐姐家中。期间,被告查出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暂时不能生育,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因在厂里上班互相认识,自由恋爱,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被告目前虽患有疾病,暂时不能生育,双方应积极应对解决。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共同努力,就能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还有和好希望。鉴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叶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