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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启红与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红,张永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918号原告赵启红,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张永洪,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红与被告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启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赵启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