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孙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孙某于1998年9月结婚,因被告赌博离婚。复婚后,被告仍然赌博,甚至变卖家产。2010年11月被告未打招呼而离家外出,很少与家里联系。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孙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9月在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3月15日生育长女孙某甲,现为德安二中学生。2008年2月18日生育次女孙某乙。现原告携两个女儿随其父母共同生活。婚后,被告逐渐养成喜爱赌博的毛病,为此,夫妻经常吵架,2007年5月15日曾在德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的积极要求,2007年7月13日在德安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婚初尚可,2009年春节过后,被告又开始赌博,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变卖家产。2010年11月被告未事先告知家人,便独自外出至今,中断与家人的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宋功香证明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夫妻,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被告喜欢赌博曾导致双方离婚。复婚后,被告仍在外赌博,甚至变卖家产,债台高筑。并于2010年11月独自离家外出至今长达四年之久,且中断与家人的联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婚生的两个女儿应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但被告依法应承担一个女儿的抚养费,综合本案,被告应每月应支付次女孙某乙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给付700元为宜。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难以查清,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女孙某甲、孙某乙随原告林某某生活,被告孙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次女孙某乙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余月平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