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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诚与王平及海南瀚源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诚,王平,海南瀚源昌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陈德诚,男,汉族。被告王平,女,汉族。第三人海南瀚源昌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诚与被告王平及第三人海南瀚源昌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王平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诚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