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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余许昌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许昌,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869号原告:余许昌。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余许昌与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应属房屋租赁合同,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本案物业房产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委托转租合同》,具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故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而本案涉案物业位于为杭州市余杭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