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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刘凤献、刘凤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刘凤献,刘凤莲,刘凤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代表人李品深,行长。委托代理人密士风,该行职工。被告刘凤献,居民。被告刘凤莲,居民。被告刘凤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刘凤献、刘凤莲、刘凤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