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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邓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香港居民,户籍地址为SAUMAUPINGESTATE,SAUMAUPING,KOWLOON.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朝东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甄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