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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家国与胡得姣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国。委托代理人:陈金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得姣。再审申请人陈家国因与被申请人胡得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家国申请再审称:1.原判遗漏诉讼请求。2.原判认定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家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家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查秋月审判员戴勇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孙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