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卫与重庆优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卫,重庆优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85号原告陶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前伟,系原告之夫。被告重庆优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90号1幢-1层商业房。负责人唐振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与被告重庆优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家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