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411号原告:阎某,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