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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与秦承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秦承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负责人秦承亮,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端金,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承本,居民。原告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与被告秦承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善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负责人秦承亮以及委托代理人刘端金、被告秦承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阴县常路镇常路社区委员会2组诉称,2013年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和规划,我村民小组实施土地增减挂项目,进行旧村搬迁改造,为了照顾被告暂时让被告将磨面设备存放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中,因我小组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搬出时,被告以没有为其在路边规划一位宅基为由拒不搬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承本辩称,原告起诉的属实,当时我的磨面设备没有地方放,原告允许我在该房屋内放着,等盖好了商品房是我搬走,现在没有该还好商品房交付我,我只是先用着。经审理查明,原告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减挂项目开发,对旧村进行了搬迁改造,在新址建设了住宅小区。该住宅小区预留了多套预备老年房,未进行分配。自2013年4月份,被告秦承本将自己的磨面房的一些设备搬进位于该小组新建小区中间路西,自南向北数第一排、自西向东数第一位房屋中暂时使用,但是经原告多次通知要求其搬出,被告一直未搬出使用至今。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出房中设备,退还原告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原告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开展土地增减挂项目工程进行旧村搬迁改造,建设了包括本案涉及房屋在内的住宅小区,对本案涉及的房产享有所有权。被告非法占有上述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房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交付沿街房后退出房屋的相关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承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所占用的原告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秦承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