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王小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王树林,男。被告王小红,女。原告王树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小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树林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原告王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小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树林承担保证责任。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