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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罗某某等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罗某某等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735518.406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服刑,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按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