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益树与邹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益树,邹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刘益树,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申请人邹成江,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申请人刘益树与被申请人邹成江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益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成江在陕西路桥集团安平高速公路LM-1合同段目部的材料款人民币57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益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邹成江在陕西路桥集团安平高速公路LM-1合同段项目部的材料款5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江审 判 员 郭小军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