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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家有与孙云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邓家有,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孙云良,男,住武夷山市。原告邓家有与被告孙云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家有以被告孙云良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邓家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家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家有负担。审判员徐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郑思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