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被告已保证悔过,双方愿意继续婚姻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被告已保证悔过,双方愿意继续婚姻关系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栗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