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梅月峰与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月峰,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71号原告梅月峰,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正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门外苏庄路西。组织结构代码:10279526-2。法定代表人闫志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20901-4。法定代表人蒋海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萌,女,1990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月峰与被告北京良乡飞跃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月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