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罗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罗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代表人:余海国。委托代理人:柳泖。委托代理人:李元炜。被告:罗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罗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罗鑫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13197.43元(含截至2015年7月1日的透支本金本金9825.6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3371.77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27日,被告罗鑫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申办牡丹信用卡,被告阅读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条约,填写牡丹畅通卡申请表申请办卡,申明同意遵守上述章程和合约。《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使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表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对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若被告未能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除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为500元人民币;被告还款应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还款均以银行记账先后顺序为准,先偿还利息,后偿还除利息以外的欠款顺序偿还。同日,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发给被告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69。被告取卡后发生透支交易,截至2014年8月17日,被告累计欠透支本金9825.66元,2015年2月18日存入账户1000元。截至201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825.66元、利息、滞纳金3371.7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25.6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为3371.77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罗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