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松江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村集体林12林班27小班内滥伐树木283株,合计立木蓄积15.8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甲系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乙的证言;安图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毁林位置图及照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集体林资源调查登记簿及林改作业设计图,安图县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