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A栋第9层-15#(现搬迁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康翔花园1栋11-2)。法定代表人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一本电子商务产业园8楼。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融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