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国庆、关肃敏、关克仁、郭小勇、樊娟、樊存量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关肃敏,关克仁,郭小勇,樊娟,樊存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行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李国庆,男。原告关肃敏,女。原告关克仁,男。原告郭小勇,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庆(郭小勇养父)。原告樊娟,女。委托代理人樊存量(樊娟之父)。原告樊存量,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钢胜,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武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兵,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国庆、关肃敏、关克仁、郭小勇、樊娟、樊存量要求确认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拒绝对其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关肃敏、关克仁、郭小勇、樊娟、樊存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栩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伊怀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