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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定恩与宜宾市珙县聚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定恩,宜宾市珙县聚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何定恩,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宜宾市珙县聚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兴太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宾市珙县聚滢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珙县聚滢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营业部22488801********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