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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丰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185号原告:赵某。被告:丰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丰某某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曲阜支行的存款32000元;2、冻结期限12个月(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