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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莉媛与被申请人刘世国、张淑华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媛,刘世国,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80-1号申请人王莉媛,女。被申请人刘世国,男。被申请人张淑华,女。申请人王莉媛与被申请人刘世国、张淑华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淑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香庭海XX号楼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