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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所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刘月福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刘月福对该行政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裁定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立案;2、从1985年到2015年黄骅市政府剥夺我一家四口人的口粮,30年侵犯了我一家人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给我一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法还我一家四人的口粮田并赔偿所有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8月25日(行政诉讼起诉日期),上诉人刘月福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黄骅市政府28年不给我一家四人口粮田并确认赔偿。上诉人所诉的黄骅市政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发包权,因此,上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