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欧为祥、程学莲、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欧阳祥,程学莲,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6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朱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祥。被告程学莲。被告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花坞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阳宏。被告戴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欧为祥、程学莲、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镇江市京口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设立,此后经法定程序于2006年变更名称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郭某某对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