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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索香军审判员杜睿人民陪审员赵广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科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