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王依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了(2015)岳中民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万曙辉审判员  柳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