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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民一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支民、张英与顾朝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民,张英,顾朝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瑶民一初字第03249号原告:支民,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英,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朝红,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民、张英诉被告顾朝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民、张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顾朝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支民、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民、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支民、张英负担。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