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民一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支民、张英与顾朝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民,张英,顾朝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瑶民一初字第03249号原告:支民,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英,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朝红,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民、张英诉被告顾朝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民、张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顾朝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支民、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民、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支民、张英负担。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