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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骆中洋与刘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中洋,刘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骆中洋,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利港银河小区6号楼31-2.被执行人刘福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格林小区10号楼3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