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毋亿卿与贾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亿卿,贾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毋亿卿,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31号院9号楼25号。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励,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涧西街4号院商银住宅小区南区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毋亿卿诉被告贾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亿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申 琳审判员 孙晓勇审判员 韩 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美君 来源: